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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105年度起審查費用繳交方式說明
105-07-04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提出申請時一併繳納普通課程審查費2,000元,僅接受「郵局劃撥」方式繳費,相關資訊如下:
(1)戶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 帳號:18988844
(2)劃撥單通訊欄上註明「國外學歷審查,申請人:○○○」
(3)劃撥後請將劃撥單收據傳真至(02)2393-5711,並來電確認

待「普通課程審查」通過後,將另依教育部認定通過公文通知通過初審申請人繳交「師資類科課程」審查費用
(幼兒園、國民小學、特殊教育等三個師資類科:新台幣4,500元;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新台幣9,000元)

105/04/01起,「國外學歷審查小組」審查業務將移交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爾後國外學歷審查作業相關業務請洽師大聯繫窗口。
105-04-01

收件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國外學歷審查小組)收
承辦人聯繫方式:
陳亭安 電話:(02)7749-5078,Email:annmalik@ntnu.edu.tw
陳乃瑄 電話:(02)7749-5876,Email:nai13@ntnu.edu.tw
陳品伶 電話:(02)7749-5877,Email:gracechen168@ntnu.edu.tw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作業須知修正規定
102-03-28
教育部修正「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
101-07-19

教育部於101年7月19日臺參字第1010130998C字號函修正「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第二條、第五條之修正條文。第二條法自修法日期起適用。第五條中:
(一、依申請人提出申請日之國內當時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應修科目及學分規定審查之。)
因有五年信賴保護原則,本標準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修正施行前,申請人已於國外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自本標準修正施行日期五年內,應適用原規定辦理。故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含)後入學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得以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適用此條款。至國外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則以提出申請日之對應國內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審查。

民國101年起申請審查需繳交審查費
100-11-09

教育部於100年11月9日臺參字第1000192589CC號函發布「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收費標準」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提出申請時一併繳納普通課程審查費,審查通過後,應繳交師資類科課程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普通課程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師資類科課程審查費如下:
(一)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課程(含教育專業課程)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課程(含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審查費:新臺幣九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