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0月16日停止適用,請依最新法規提出申請資料。】
【如需申請請至教師證書補換發系統申請 <點我連結>】
教育部於106年5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044843B號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相關內容詳見附件。
--
申請教師證書遺失補發/變更資料教師下載申請書,填寫完畢後檢附相關資料,由任教學校發函並郵寄至本校辦理(非現職教師得自行寄送) 須準備資料如下:
1. 教師證書補發或變更(姓名)申請書一份。
2. 最近一吋正面半身照片三張(兩張浮貼、一張全貼)。
3. 身分證影印本乙份(浮貼於申請書後)。
4. 原證書於82年8月1日前取得證書者,應附自檢定合格後迄今之服務證明文件。
5. 申請變更(姓名)者,應檢附原核發教師證書正本及更正之戶籍謄本。
學校發文受文者: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收文地址:106 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收 (教師證書申請補發)
※申辦時間自收件日起約需14個工作天,送部用印約需7至14個工作天,如提早製成會提早送部用印及寄發,請耐心等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