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依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證明文件者,應依附件二之收費基準繳納費用。
另依第15條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依第三條規定送請核發教師證書之文件、資料,經發現有違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及核發各類證明書相關規定之情事,應移送中央主管機關核處。
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及證明文件核發、補發或換發之收費基準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