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105年3月1日台教師(二)字第1050025264號函轉知各縣市政府,如有教師資格認定疑慮者,請盡速報部補正,據以核發正式教師證書,以維護教師退休權益。
附件為「教師登記申請表」,如有疑慮者,敬請填寫附件表格,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書、學歷證明..等)一併發文至本單位,經本工作小組彙整後再報部審查。
註:
1.本表僅適用具105年3月1日台教師(二)字第1050025264號函情況教師,如辦理加科、另類科或證書補發者,請勿使用 本表。
2.使用本表前,請先來電詢問相關事宜。